最近才發現:兒少保護的法規跟其他法規相比,很容易輕重失衡。 比方說,對未滿十六歲的孩子做下面兩種行為: 一、經其同意而幫他打手槍。 二、違反其意願地對他性騷擾或性霸凌。 第二種是直接造成傷害,但處罰卻遠比第一種輕微,甚至不是刑罰而不需要進司法體系呢。 Tags: 0 comments 21 likes 0 shares Share this: 阿空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我是阿空,我想在台灣合法從事性交易。 贊助: https://kong0107.github.io/donate. 36825 followers 23414 likes "https://kong0107.github.io/" View all posts